一般公告-重申交通部規定自113年11月30日起,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者須年滿14歲、佩戴合格安全帽、領取牌照及投保強制險案,以保障自身安全,請見說明。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辦理。
二、摘述前開條例部分規定內容如下:
(一)第69-1條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已領用牌照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再行訂立保險契約而行駛道路,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所有人限期續保,屆期仍未訂立保險契約繼續行駛道路者,註銷其牌照。
(二)第71-1條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一、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二、使用偽造或變造之牌照。三、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四、已領有牌照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五、牌照業經註銷,無牌照仍行駛。六、牌照遺失不報請該管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於本條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後二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逾期未領用者,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
(三)第72-2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四)第73條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發布時間: |
2024-11-26 08:25:48 |
發布單位: |
竹南國中學務處 |